河南省济源第一中学师生申诉制度

(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关于保护学校师生合法权益的有关规定,为维护广大师生的合法权益,结合我校教育行政执法的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申诉人、被申诉人

(一)校内申诉的申诉人是学校在职及退休的教职工、学生。

(二)校内申诉的被申诉人主要是学校内设的相关职能机构,以及相关工作人员。

二、申诉范围

(一)认为学校及其有关部门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规定的师生合法权益的;

(二)认为学校及其有关部门对本人作出的处理决定不合理的。

三、受理机构

(一)成立学校申诉委员会作为处理校内教师和学生申诉的决策机构。申诉委员会由校党委、校纪委、校团委、工会、妇委会等组织委派代表组成。其成员可接受申诉人提出的书面申诉。

(二)申诉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党办,作为申诉委员会的职能部门负责受理师生书面申诉或口头申诉。

(三)申诉受理机构是学校管理机构。

四、申诉程序

(一)申请。申诉人对学校或有关部门作出的涉及本人利益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决定或通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书面或口头的方式向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逾期不再受理。

书面申请应当写明申诉人的基本情况(有委托代理的,应写明代理人的有关情况)、被申诉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要求、申述事实与理由、提出申诉的时间、申诉人签名以及其他相关情况。

口头申请的,受理机构应当场记录申诉人的基本情况,申诉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等,并由申诉人签名。

(二)审查受理。申诉委员会在接到申诉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

对符合申诉条件的,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对不符合申诉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诉人;对不属于学校及其有关部门管辖范围的申诉事项,决定不予受理的,及时告知申诉人。

申诉材料不齐备的,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撤销申诉。申诉人一经撤诉,不得再以相同的理由提起申诉。

(三)调查取证。申诉委员会接到师生申诉材料后,应组成三人以上的调查组,对申诉的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并作笔录,由被调查人签字。

受理的申诉案件,要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取得佐证材料,然后召开校内申诉委员会以及申诉对象等方面人员参加的听证会,进一步核实案由、案情。听证会按下列程序进行:

1.听取申诉人的申诉请求与理由;

2.听取被申诉人的答辩;

3.调查组说明调查取证的情况。

听证可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要求证人到会作证,听证过程应指定专人负责笔录。调查、听证过程的笔录以及听证材料的记录,由当事人确认无误签字后存入档案。

(四)回避。申诉委员会成员与受理的申诉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经当事人提出,应当回避。

(五)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六)处理决定。学校在受理师生员工申诉书30日内,在对申诉事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提出处理意见。经校内申诉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后,根据不同情况,依法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1.维持原处理决定;

2.变更原处理决定;

3.撤销原处理决定;

4.责令被申诉人重新做出处理决定;

5.被申诉人依法负有履行义务的,责令其限期履行。

处理决定作出后,校内申诉委员会以书面的形式通知给当事人。

五、其他

(一)申诉当事人对学校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15日内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复核。申诉人对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事项符合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受理条件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二)坚持校内申诉与沟通思想、说服教育、调解以及心理咨询等形式相结合。在学校做出申诉处理决定前,申诉人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撤回,经说明理由后,可以撤回,但不得以相同的理由再次申诉。

(三)被申诉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申诉处理决定的,或者对依法提出申诉的申诉人进行打击报复或者陷害的,由学校或者上级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申诉人财产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师生员工对学校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师生员工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本制度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校内申诉委员会负责解释。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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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济源第一中学师生申诉制度(试行)

2

河南省济源第一中学师生申诉工作领导小组

3

师生申诉登记处理记录表

时间:2022-10-14 11:10

河南省济源第一中学师生申诉制度(试行)